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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教師評鑑制度

本校於93年通過「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」後,即於94年度至95年度開始對校內教師進行全面評估。各項評估配分比重,係授權各學院依所屬學術領域特性做適當分配,並明訂於各學院之評鑑法中。評鑑總分為100分,達70分以上始為通過

  • 本校制訂之教師評鑑項目包含下列類別:
    • 教學表現:各系級單位訂定適合該單位評估之教學時數、教材內容、學生反映等鑑別項目,量化配分比重由各系級單位訂定之。
    • 研究計畫:內含國科會專題計畫及其他產學合作計畫,配分比重由各系級單位訂定適合該單位之權重,但體育室教師得併計較高比重之服務表現。
    • 著作發表:內含學術著作、專利或對產業之技術移轉,配分比重由各系級單位訂定適合該單位之權重。
    • 服務表現:各系級單位訂定適合該單位評估之服務項目、主管反映等鑑別項目,量化配分比重由各系級單位訂定之
  • 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,凡服務滿5年之教師均需接受評估,並於94學年度啟動評估機制,當年有239名教師進行評估,其中有5名教師未通過評估,3名教授接受輔導並於次年順利通過,另2名則自動辦理退休;95學年度則有26名教師進行評估且全數通過;96學年度則有40名教師進行評估,其中2名未通過之教師正由相關單位進行輔導中。97學年度則有26名教師進行評估,其中2名未通過之教師正由相關單位進行輔導中。98學年現正辦理中,其中97學年度2名未通過再評鑑之教師,則須依本校新修正之教師評鑑辦法第7條1項4款規定辦理。
  • 本校配合大學法規定及教育部訪視意見,業將「本校教師評估準則」名稱修正為「本校教師評鑑辦法」,並修正相關條文規定。修正草案先經公聽會彙整修正意見及97學年度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,並經98年1月8日97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審議通過,修正通過相關條文自98年8月起據以實施。修正重點為A.再評鑑未通過者,不續聘或資遣。B.專任教師因懷孕、分娩、育嬰或重大變故得延後辦理,但至多不得超過二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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